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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办证依据
根据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、《济南市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。
二、办证范围
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,经本人申请,所在单位或者村(居)民委员会核实,由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济南市户籍公民,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以前,可以申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:
(一)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已死亡,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;
(二)夫妻未生育过子女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已死亡,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;
(三)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,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,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;
(四)经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认定符合其他条件的。
其他特殊情况的规定:
(一)女方户籍在外省市、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夫妻,符合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条件,子女已经在本市落户的,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女方应当按本市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;
(二)一方为外国人或港、澳、台同胞及华侨,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,符合本规定关于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条件的,可以申请在我市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
(三)夫妻离异或丧偶后且未再生育的,原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继续有效;
(四)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,新组合家庭有二个子女的,凭证继续享受原待遇。
三、办证机构
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办理,在职人员经女方所在单位驻地的街道办事处,农村居民及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、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,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
四、办证流程
申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应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、居委员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,并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夫妻双方身份证明;
(二)夫妻双方户籍证明;
(三)婚姻状况证明;
(四)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;
(五)子女的户籍证明;
(六)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。
在职人员经女方所在单位驻地的街道办事处,农村居民及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、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,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
五、不予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情况
属于下列情况的,不予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:
(一) 无合法婚姻关系的;
(二)有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行为的;
(三 )夫妻双方均为长期出国人员且尚在国外(含港、澳、台)的;
(四)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的;
(五)一方为外国人或港、澳、台同胞及华侨,在境外还有子女的。
已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公民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所持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无效:
(一) 依据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,自批准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之日起无效;
(二)违法再生育子女的,自违法再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;
(三)有一个子女又收养子女的,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;
(四)申请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时,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,自始无效。
六、申领时效:
对符合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规定的,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日内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对不符合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规定的,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日内将不予发证的决定(理由)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申请人对不予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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